新華社福州8月22日電 記者鄭良福建省高級法院22日在福州公開宣判引發廣泛社會關註的“念斌投毒案”,對涉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上訴人念斌宣告無罪,念斌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06年7月27日晚,福州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一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陳姓母女與租住陳家房屋經營食雜店的丁某某及其3個孩子,在共進晚餐後有4人出現明顯中毒癥狀。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長子、女兒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經偵查認為,租賃陳家房屋、與丁某某相鄰亦經營食雜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到案後供認因對丁某某搶走其顧客不滿,將鼠藥投入丁家廚房燒水鋁壺中,致丁、陳兩家人食用壺中水所煮飯菜後中毒。
  福建省高級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該案由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念斌對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福建高院二審時將此案發回福州中院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覆核審理時,對念斌的死刑判決不予核准,將案件發回福建高院重審。
  福建高院第二次將本案發回福州中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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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1月,福州中院經重審第三次作出一審判決,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21萬多元。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訴。福建高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7月4日至7日,2014年6月25日至26日,先後二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福建高院二審經審理認為,雖然上訴人念斌對投毒過程作過多次供述,但原判認定被害人死於氟乙酸鹽鼠藥中毒的依據不足,投毒方式依據不確實,毒物來源依據不充分,與上訴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證,相關證據矛盾和疑點無法合理解釋、排除,全案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不能得出繫上訴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結論。因此,原判認定上訴人念斌犯投放危險物質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公訴機關指控上訴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原審判決上訴人念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雲蝦、俞涵的經濟損失無事實依據,遂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
  (原標題:上訴人被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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