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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鹽城10月23日電(谷華 鞠燕華 徐正康)江蘇濱海縣一家三口在河道閘口釣魚休閑,不幸全部溺水身亡,後死者親屬向閘口管理部門索賠265萬元。23日,記者從濱海法院瞭解到,法院認為管理方在事故發生地設有“禁止捕魚”、“嚴禁游泳”等警示標誌,已盡到了管理責任,最終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決管理方賠償10萬元。
  2014年3月26日,家住濱海縣城的張某夫婦帶著年僅四歲的兒子,來到該縣某鄉村一條河道的閘口釣魚休閑,不料發生慘劇,一家三口全部溺水身亡。中新網以《江蘇濱海一家三口在河岸垂釣休閑不幸落水全部溺亡》為題詳細報道過此事。
  事發後,張某的親屬認為張某三人死亡與負責維護管理該閘口的鹽城市某引水調度閘管理所有直接因果關係,向其索賠各項損失合計2658850元。“調度閘管理所沒有在水泥板護坡處加護欄、沒有垂釣警示標誌,攝像頭不修理,無人值班致人損害,對排水系統建設維護、管理瑕疵與損害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
  法庭上,被告調度閘管理所辯稱,其作為鹽城市水利局下屬單位,職責是廢黃河引調度工作,對該閘進行管理使用、維護、防汛、防破壞,事故閘口的護坡上有白漆噴寫的“嚴禁捕魚”,是警告他人不得在此釣魚,但死者張某違背警告在此釣魚,導致一家人不幸遇難,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查明,事發地屬於被告管理範圍,且事發地河對岸裝有一個球形探頭,主要用於汛期監控水位和工程狀況,2013年12月份工程項目部在實施維修項目過程中,操作不慎影響了監控正常使用,事故發生時尚未進行修複。再查明,事發地點有明顯的用白漆書寫的“禁止捕魚”、“嚴禁游泳”等警示標誌。
  法院審理認為,死者張某夫婦作為完全行為能力當事人,帶著需要日常監護的小孩,無視警示標誌擅自在閘口護坡下釣魚玩耍,後因不慎先後溺水身亡,雖慘劇的真相已無法還原,但父母對孩子的死亡應負重大責任,最終因施救方法不當導致全家溺亡的嚴重後果,自身存在重大過錯。被告作為管理方,在坡堤上設有明顯警示標誌,盡到了維護管理的責任。原告認為事發區域監控損壞未及時修理,以及被告工作人員日常巡查工作不到位而未能預見和發現險情等不作為,與死者死亡有直接關係的理由。
  綜上,法院根據該案現在事實及證據結合實際情況,認為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全部損失明顯偏高,被告應予適當賠償,遂一審判決被告一個月內賠償原告100000元。(完)
  (原標題:一家三口在閘口釣魚溺水身亡 索賠265萬判賠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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